中国教师培训网查询的教师资格证摘 要:20世纪以前我国教师职业还不具备专业性;清末教师管理开始专业化;民国时期教师管理进行了局部的改革;新 中国 成立后我国对教师的管理进行了新的探索和 发展 。剖析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历程对新时期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关键词: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探索 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前,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一直没有明确而规范的教师任用标准。建国之后的四十多年,我国在 法律 上也一直没能建立起严谨、规范、完备的教师资格制度。1996年,我国才正式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自此,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下面具体回顾一下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20世纪以前教师职业的非专业性20世纪以前我国古代文明 社会 数千年 历史 中,历朝历代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培养教师的学校,教师多由长者、能者、学者、官吏等人担任,他们没有受过专门化的师范 教育 训练,其教师职业知识和能力的习得主要是通过经验—模仿,即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在教育实践中模仿和 学习 前辈(师傅)的经验而得来的。这时“虽然有了教师这个职业,但还没有成为专门的职业,专业性还很差”1。二、清末教师管理的专业化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师范教育制度的正式建立,师范教育体系的形成。“师资培养培训体系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标志”2。清末的教师管理开始走向专业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视教师的专业训练。清末各级师范学堂把教育学和心 理学 作为必
修课,并且安排较多的课时,还开设教学法,注重学生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1904年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各级各类学堂的教师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类,要取得学堂正副教员的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如普通中学堂正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优等以上或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者充任;副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及游学外洋的高等师范毕业者充任。三是制定教师考核制度。1909年,清政府学部制定《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规定对小学教员实行“检定”制度,这一工作,在京师和省分别由督学局和提学使司办理。该章程规定:“小学教员的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对检定合格者,由检定委员会将有关材料呈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司复核后,发给检定文凭,可担任相应的小学教员。对曾犯刑律或现有刑事诉讼或沾染不良嗜好者,不予检定。对业经检验的教员,如有不能尽职之处,可酌核情形,令其辞退。如因事故致失教员资格,可撤销检定文凭,任何学堂都不得聘其为教员”3。这一时期清政府对教师的专业能力、学历和品行都作出了规范化的管理,并逐步制度化,可称之为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雏形。三、民国时期教师的管理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37年间中国的政局动荡不安,教师的管理也在极端困难的处境下进行了局部的改革。1、民国初期教师管理的稳步发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十年间,
高等师范教育获得了蓬勃发展,教师队伍的管理也稳步发展。一是师范生入学规格的提高。1913年2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分别改原公共科、分类科和加习科为预科、本科和 研究 科。预科生须在师范学校或中学校毕业,且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由行政长官保送,经学校同意才得以入学;本科由预科毕业生升入,研究科由本科毕业生中选取”4。二是这一时期高等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较之清末的优级师范学堂有了很大的进步,课程的种类更为丰富,尤其是教育学科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史、学校卫生、教育法令等课程,较好地体现了教师专业化的特点。1922年11月,北洋政府颁行《学校系统改革案》(即壬戌学制),我国的近代教育开始由“日本式教育”向“美国式学制”转变,高等师范教育也不例外。一些国立和私立大学相继开始参与中学师资的培养,教师培养体制出现多样化、灵活化与开放化。为保证教师培养的质量,1937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训练中学师资的暂行办法》规定:“大学教育学院以外之各院学生,志愿毕业后为中等学校教员者,须修习教育原理、教育心理学、普通教学法、专门学科教学法等教育学科12学分以上;凡依此办法受师资训练之大学毕业生,除发给毕业证书外,由学校另发给得充任中等学校某科教员之证明书”5。这一做法,为非师范专业的大学生从事教师职业开辟了渠道,对于我国 目前 正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的教师培养体制也具有借
鉴意义。2、抗日战争爆发后教师管理的新进展为应对合格教师数量的不足和日益高涨的教育救国呼声,国民政府采取了一些战时紧急措施,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出现了新的进展。(1)重视教师的在职教育。1938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师范学院规程》,对当时的高等师范教育重新进行了规划,将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进修提高纳入到高等师范教育的体系,并把在职教育和教师资格受试验检定联系起来:教师参加一定级别的教员进修班的合格证明书相当于同级别的教员检定合格证书。(2)改革师范院校课程。“师范学校课程分为普通教育科目(52学分)、分类专门科目(72学分)、教育基本科目(22学分)、专业训练科目(24学分)四大类,共170学分”6。这一课程结构,突出了教育基本 理论 和教育专业训练,体现出师范教育的专业性。(3)制定教员检定制度。为保证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1946年公布的《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办法》规定:“教员检定分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两种。前者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毕业或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履历书、志愿书以及教育著作等;后者除审查各项证件、教学经验及专门著述外,还对其任教专业科目及教材教法进行试验。合格者由教育主管行政机关给予检定合格证书。小学证书有效期为4年,中学及师范学校为6年”7。这一规定比清政府的“检定”制度更为注重教师的专业能力,而且规定了教师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从而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在职教师的
继续教育。四、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管理的探索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纪元。建国后,政府接管了旧的公立学校、教会学校和私立学校,陆续新办了一批学校,开创和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础。1、建国初期加强中学教师在职培训随着政权的稳固和 经济 的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为补充中等学校师资的不足,大量的城乡失业知识分子和小学教师、文教干部等加入教师队伍,使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合格教师数量大增。“据1953的年统计,全国中学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的人数,占高中教师总数的13.8%,占初中教师总数的46.5%”8。为提高教师质量,1954年政务院在《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应把在职教师的学习切实领导起来,列为工作任务之一;因地制宜地制定教师在职学习的计划,并建立检查制度;教师的在职学习要根据教师的不同程度和各地具体条件,分清主次、有计划地进行9。各地区开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教师培训的渠道。如创建中学教师进修院校、建立教学研究室、举办函授教育等。这一阶段,我国的教师队伍在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规模扩大,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还尚未具备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