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政策研究
作者:谭三红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年第05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作为职前的准入制度,在整个教师教育政策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作为步入教师行列的门槛,它直接关乎我国教师教育质量,是一个国家保证教师质量的基本制度。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政策文本的梳理和解读,出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 教师资格认证 制度
        中图分类号:G525.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政策梳理
        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形成的过程。改革幵放初期,由于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数量严重不足,质量也不高,教师队伍管理未进入法制化轨道,就谈不上建立教师资格制度。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
有具有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在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准备。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1995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99512月国务院颁发《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教育部于20009月发布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操作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1994中国教师培训网查询的教师资格证1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
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至此,我国初步确立教师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