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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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考查询成绩入口∙【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四六级可以查分了吗∙【公布日期】2011.08.10
【文 号】国税发[2011]8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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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2.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3.财务报告的收集、整理和装订(略)
  4.电子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备份(略)
  5.会计档案目录(略)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略)
  7.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及清册(略)
  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略)
  9.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及清册(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公务员考试招考信息网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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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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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销毁等相关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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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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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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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库房及相关设施,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做到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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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单位档案管理的组成部分。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负有管理职责。
  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司负责草拟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省、市国税局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共同做好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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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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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好考吗  第六条 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各单位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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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广东2020省考时间安排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单位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移交前的整理、装订、立卷和保管等工作。
  (二)接收属于归档范围且经过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后的会计档案,并负责清点整理、入库排架、借阅调用和盘点保管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单位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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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原则,制定单位会计档案收集整理、立卷装订、保管利用、移交归档等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保管(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并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参与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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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分类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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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电子会计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五类,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和记账凭证汇总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
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实物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四)电子会计资料。是指国税系统统一应用的或经税务总局备案的程序文件和会计数据。
  (五)其他会计资料。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单(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对账单,下同)、各种票据存根,以及会计档案移交、保管和销毁清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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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税系统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装订各岗位的会计资料,并及时交予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当年形成并完成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出纳不得保管会计档案。
  在基建项目建设期间,基建会计档案由基建会计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竣工财务
决算审核批复30日内,应将基建会计档案移交到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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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月度终了后30日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上月的会计凭证进行收集、整理和装订,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日或按周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会计凭证散乱和遗失。
  (二)整理时应检查会计凭证是否按日期和顺序号排列,附件是否齐全,会计凭证上相关人员的印章(或电子签名,下同)是否完备等。
  (三)装订时应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封面,按照归档要求填写封面并加盖财务负责人、装订人的印章,妥善装订。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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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岗位 会计账簿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一)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单位出纳应当完成上年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结账和打印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应当完成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结账和打印工作。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上年度会计账簿的年度结转和打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