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辅导:关于总分公司的涉税30个热点问题
问题⼀
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项填写内容为“核算⽅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
是“独⽴核算”和“⾮独⽴核算”,我们应该选哪⼀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且也配置了财务⼈员等,应选择“独⽴核算”。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独⽴核算”。
问题⼆
“独⽴核算”的分⽀机构需要独⽴纳税,“⾮独⽴核算”的分⽀机构不需要独⽴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分⽀机构采⽤“独⽴核算”或者“⾮独⽴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机构⽆论是否独⽴核算,在税收管理层⾯上完全⼀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三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四
我们分公司的职⼯的⼯资薪⾦个⼈所得税是由分⽀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资由谁发放。若是分公司的员⼯⼯资奖⾦由分⽀机构⽀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机构申报缴纳。如果员⼯⼯资是由总公司直接⽀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参考:《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问题五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本办法(统⼀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核算。
问题六
为什么实际⼯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资格的分⽀机构⾃⾏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作⽽没有进⾏
汇总纳税?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产经营的⾮法⼈分⽀机构,⽆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法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级及以下分⽀机构⾝份的,应视同独⽴纳税⼈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核算”和“⾮独⽴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纳税⼈”独⽴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作。
问题七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答复:成⽴分公司,最⼤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想独⽴计算,为什么不成⽴⼦公司,⽽要成⽴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的需求来成⽴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
25%的基本税率进⾏纳税申报?答复: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享受⼩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
⾏纳税申报?答复: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享受⼩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纳税。参考:⼭东省电⼦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设置,请参照《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辑)》:现⾏企业所得税实⾏法⼈税制,企业应以法⼈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不具有法⼈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微优惠减免。总结:分⽀机构不论是否独⽴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独⾃分⽀机构的从业⼈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就不是法⼈纳税⼈,因此分⽀机构都不能享受⼩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纳税申报,要么⾮汇总的分⽀机构需要执⾏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答复:可以在电⼦税务局办理备
案。电⼦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四、操作步骤登录电⼦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办理页⾯。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级及以下分⽀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级分⽀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级分⽀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机构和下属分⽀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内报总机构和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
我单位已完成分⽀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不存在有就地分摊⼆级分⽀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机构),⽆需进⾏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查看”怎么办?答复:您可通过电⼦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
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级分⽀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答复: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进⼊初始化界⾯,选择要增加下⼀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机构信息
问题⼗⼆
2022江苏事业单位招聘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指本年度⼩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型微利企业的⼆级分⽀机构不就地预缴。因此,⼩型微利企业⼆级分⽀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级分⽀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级分⽀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级分⽀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答复: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指本年度⼩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级分⽀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型微利企业⼆级分⽀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级分⽀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级分⽀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四
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答复:第⼀年新成⽴的分公司当年
我们今年2021年在外省刚刚成⽴的分公司,2021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答复:第⼀年新成⽴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总结:新成⽴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到了第⼆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
所得税有⼀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个分⽀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起分摊剩余的50%。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第五条以下⼆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型微利企业的,其⼆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的⼆级分⽀机构,设⽴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级分⽀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设⽴的不具有法⼈资格的⼆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五
在外省刚刚成⽴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答复: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
当地缴纳⼀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机构合计占⼀半。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营业收⼊、职⼯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例的公式如下:某分⽀机构分摊⽐例=(该分⽀机构营业收⼊÷各分⽀机构营业收⼊之和)×0.35+ (该分⽀机构职⼯薪酬÷各分⽀机构职⼯薪酬之和)×0.35 + (该分⽀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A总部位于⼭东省济南市,下有三个分⽀机构B1、B2和B3,分别在不同省市,其余条件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1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500万、职⼯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300万、职⼯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200万、职⼯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计算:第⼀步:A公司统⼀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第⼆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1000×50%=500万元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机构的营业收⼊、职⼯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B1公司分摊⽐例
=(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B2公司分摊⽐例=(300/1000)*0.35+(20
0/500)*0.35+ (250/600)*0.30=0.37;B3公司分摊⽐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问题⼗六
湖南省长沙市人事考试网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答复:⼀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机构分摊⽐例⼀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答复:分⽀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分⽀机构本期分摊⽐例)、21⾏(分⽀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护士准考证号怎么查询问题⼗⼋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成本费⽤、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答复:不是的,对于分⽀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成本费⽤⽆需申报,只需要
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机构的税额。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的收⼊、成本费⽤,分⽀机构填写⾃⼰的收⼊、成本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季度申报时分⽀机构⽆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额就可以。
问题⼗九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级分⽀机构,进⾏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答复:您单位为⼆级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级分⽀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因此,对⼆级分⽀机构,电⼦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
⽼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答复: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个分⽀机构,不具备独⽴法⼈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总分公司作为统⼀法⼈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
问题⼆⼗⼀
总公司是增值税⼀般纳税⼈,请问设⽴的分公司可以是⼩规模纳税⼈吗?答复:可以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六条以及《增值税暂⾏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总公司为⼀般纳税⼈,其分公司可以是⼩规模纳税⼈。
问题⼆⼗⼆
分公司若是独⽴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答复:分⽀机构是否独⽴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提醒:总机构和具有主体⽣产经营职能的⼆级分⽀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规定的⼆级分⽀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
⽼师,季度预计申报的时候,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是否还要申报?答复:要的。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20⾏、第21⾏。分⽀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分⽀机构本期分摊⽐例)、21⾏(分⽀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特别提醒:分⽀机构⽆需⾃⾏计算,总机构统⼀计算即可。
问题⼆⼗四
⽼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答复:是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年度终了之⽇起5个⽉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五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吗?答复:需要,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独⽴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六
⽼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偿借款⾦额较⼤,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是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的主体,⽆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陕西省教育考试问题⼆⼗七
⽼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答复: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个县(市)⽽且移送到收货⽅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如⽤于收货⽅内部使⽤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参考: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在同⼀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视同销售货物⾏为的第(三)项所称的⽤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以下情形之⼀的经营⾏为:⼀、向购货⽅开具发票;⼆、向购货⽅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缴纳增值税”。
问题⼆⼗⼋
⽼师,请问⼀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答复: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者纳税⼈识别号也不⼀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抵扣⾃⼰的。
问题⼆⼗九
⽼师,分公司抬头的费⽤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答复: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是法⼈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问题三⼗
⽼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若是你是建筑⾏业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协议等⽅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以下中公老师为什么自己不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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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第三⽅”)为发包⽅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直接与发包⽅结算⼯程款的,由第三⽅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郝⽼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