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15
【字 号】赣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2月15日 赣发〔2007〕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全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作出了贡献。
  2.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不够,政工队伍不强,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等等。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3.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民办高校招生、教学、财务、治安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引导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特办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规范、有序、持续发展。
  二、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4.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高校的决策机
江西省教育厅
构应依法行使职权,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决策机构中一半以上的成员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备案。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副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民办高校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副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等决策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校长。
  5.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
  三、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6.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计划。民办高校自主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纳入自学考试管理。严禁虚假招生、误导招生,学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招生和学生入学时必须明确学生入学自考身份,在收费票据上注明"自学考试"。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7.民办高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当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向社会承诺的一致。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民办高校的招生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8.民办高校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专职教师队伍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引进以中青年为主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师德良好、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建立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教师要及时解聘。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9.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及标准、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坚持每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促进其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1.建立民办高校风险保证金制度。每年从民办高校年度学费收入中按1%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风险保证金收取年限为,民办本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民办专科高校根据其学制按照三年一个周期的标准收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监管,利息由民办高校支配。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12.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的管理,民办高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对转移资金挪作他用、违规乱收费、抽逃资金、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聘用会计,一律实行亲属回避制,必须面向社会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聘。会计主管人员要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13.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违反管理程序,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14.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籍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民办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严格学籍管理。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的监控和督查。监督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进行通报。
  五、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
  15.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要健全机构履行职责。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统战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高校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