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考今起报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4.29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什么
正文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9号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
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
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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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报考公务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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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杭州劳务市场招聘信息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