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人〔2015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5526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的校内在职专任教师;
(二)经学校聘任,承担高等职业院校教学任务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校外兼职教师。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
1.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
2.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基本条件
1.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实践能力,即: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从事本专业高级技能(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相应水平专业实践能力条件。
2.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学能力,即具备高校教师资格,且年度教学考核合格。
3.专业实践能力或专业教学能力虽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但专业实践能力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也可申请认定,由专家评议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具体条件
各类专业各级“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具体条件参见“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三、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申请
(一)每年6月份受理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并公布。
(二)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实行自愿原则。凡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应提交《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以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四、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
(一)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
1.各高等职业院校人事处为“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2.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为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受省教育厅委
托,具体承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1.由“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组建“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等9-11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类评议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专业类评议组须经全体人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
(三)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1.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各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安徽教育网入口“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
3.经省教育厅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合格的,在安徽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颁发文件及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