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 号】吉财库〔2020〕1026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建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文件及《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库〔2020〕1013号)规定,并根据吉林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需要,现就组建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
  组建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拟定成员目标数量为50名左右,其中主承销商12名左右。
  二、承销团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债券业务,并有较为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能够满足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相关技术要求。
  (六)能够由机构总部或者经机构总部授权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
  (七)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报名要求
  (一)报送材料内容
  1.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见附件1)。
  2.金融机构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见附件2)。
  3.能够证明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封面及附件1所列指标相关页面复印件。
  5.总部授权委托其分支机构办理的,需提供机构总部授权书原件。
  6.本机构概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简要介绍;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的承诺书;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债券投资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设置情况;债券投资信息化建设情况;风险控制能力和履行协议能力等。
  (二)报送材料格式
  1.所报送材料须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统一规格幅面(A4),原件或复印件均须逐页编排页码,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
2023年吉林省省考公告  2.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公章。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将上述材料于2020年12月22日前邮寄或送达至吉林省财政厅国库处(1512室)。截止时间以后报送的申请材料无效。
  吉林省财政厅: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 邮编:130021
  四、选择方式
  吉林省财政厅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吉林省财政厅规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和方法,按照“尊重意愿、注重能力、控制风险、保障履职”的原则,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各机构综合得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选择得分前50名的机构作为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在自愿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成员中,选择得分前12名的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成员。如果申请报名并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不足50名,或自愿担任主承销商的机构不足12名,则凡是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机构均作为承销团成员,自愿担任主承销商的机构均作为主承销商成员。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的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告,并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协议后,组成新一届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附件:1.2021—2023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2.金融机构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