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3篇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1
2021年的新疆公务员考试已经结束,相信各位考生已经顺利完成考试。在考试中,刑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科目,其中有一些概念容易混淆。下面就来总结一下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故意和过失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重要的规定。故意是指犯罪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却不惧法律的惩罚。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但是他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
简单来说,故意是犯罪人明知违法却故意为之,过失则是没有故意但是导致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主观上的过失和客观上的过失
在过失犯罪中,又分为主观上的过失和客观上的过失。主观上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违法
行为时,对不可避免的事故没有注意或者没有注意周到,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客观上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的认知不足或者行为违反正常的谨慎程度,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简单来说,主观上的过失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而客观上的过失则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常理,对事物的判断出现错误。
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罪名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杀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故意但是他的行为导致了死亡,这种死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犯罪人应该负责。
简单来说,故意杀人罪是明知是违法行为还为之,而过失杀人罪是不是故意但是能够预见到会导致死亡。
总结一下,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常见的概念,这两者常常被混淆。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刑法的应用中,还需要注意罪名之间的区别,避免出现错误的判断和诉讼风险
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有犯罪人故意而为,而后者是由于犯罪人的疏忽失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在判断一起刑事案件时,必须要准确把握这两个概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情况。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以便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条文和规则,保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同时,公民也应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和责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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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刑法的需求越来越高,因而在2018年,新疆公务员考试的刑法也成为了考生关心的热门议题。在刑法学习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概念上的混淆,而考试时一旦混淆,便会造成不小的麻烦。因此,本文将重点总结一些刑法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帮助考生在复习中更好地掌握。
一、主观方面
新疆公务员考试流程
1.1 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仍然坚决实施的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懒散等原因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危害后果而实施行为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在选择定罪犯罪类型时,理清这两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1.2 醉酒和精神错乱
醉酒是指饮酒过量,超过身体承受范围,致使精神状态出现异常。而精神错乱则是指犯罪人患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者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其不能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两者的区别在于,醉酒是可以通过停止饮酒缓解和改善的,而精神错乱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专业鉴定进行确认。
1.3 同谋和共同犯罪
同谋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策划作案,但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每个人又有不同的任务分工。而共同犯罪则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一起犯罪的行为。区别在于同谋是在犯罪策划阶段就已存在的关系,而共同犯罪是在犯罪实施阶段才产生的关系。
二、客观方面
2.1 违法与犯罪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是民事违法,便会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行政违法,则会受到行政处罚。而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且已经达到了需要刑事制裁的程度。因此,判断犯罪和违法的行为是否达到刑罚要求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2.2 立功与从犯
立功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作用重要程度远远高于从犯的行为。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一定辅助作用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和从犯的判罚也会有所区别。
2.3 主动犯罪与被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