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长护定点机构的规划、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长护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稽核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协助开展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区)民政、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部门按职能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定点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条件评估、协议签订以及长护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护定点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卫生计生、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确定长护定点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兼顾公立与民营,保障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发展。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长期护理服务成本和费用,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长护定点机构申请:
(一)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具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的养老机
构。
(三)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护理服务”、“养护服务”业务范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类别的服务以及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项目。申请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各服务地点的定点申报手续。
第七条长护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物价管理及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培训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二)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申请提供的服务能力相匹配,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的从业经验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能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四)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链路资源等条件能满足费用结算、服务管理要求,并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五)具有2年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六)服务机构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七)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应具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配备有注册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并同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需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按规定设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专区。
(八)近一年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申请长护定点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服务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
(六)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家庭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前款材料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更新查询的,不需服务机构另行提供。
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开办的其他服务机构当次申报资格,并自当次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每年适时开展新增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工作。符
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按自愿申请原则,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长护定点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开展新增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资料受理及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服务机构网上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服务机构应当在网上初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次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受理核查决定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告知申报的服务机构。
(三)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受理核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相关监督人员对已受理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