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
【公布日期】2020.02.13
【字 号】津人社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失业保险
正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受益面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稳岗补贴、继续教育培训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援企稳岗政策,裁员率条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提高返还效率
  市人社局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初步符合条件企业,按参保区下发企业名单。各区人社局根据名单精准投送政策,核对企业相关信息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填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对未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企业,也应及时受理申请。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效率,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抽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每周将申请受理和资金拨付情况报送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