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纶与盐城市教育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5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经纶;盐城市教育局 
【当事人】王经纶盐城市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王经纶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教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霞普 
【代理律所】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经纶 
【被告】盐城市教育局 
【本院观点】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书证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证据、依据,原审法院已随卷移送本院。本院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本案中,市教育局具有组织盐城市直属学校教师招聘工作的法定职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中,第2条规定:“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10条规定:“公开招聘的歧视性条件主要指:非岗位必须而对性别、身高、民族、身体(残疾)、毕业学校、学习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等提出限制性要求。如果岗位确实有特殊要求的,应说明充分理由,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设置”。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教育局结合盐城市教育实际情况,拟定了《盐城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19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设置了盐城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参加应聘的条件,但该条件未对单位、部门、行业等进行限制,且盐城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辞职后也可参加应聘,故不属于公开招聘的歧视性条件,该公告经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发布,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经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经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3:0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经纶于2017年进入射阳县新坍小学工作,系在编教师。2019年7月12日,被告市教育局发布《盐城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19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盐人社事招公告核〔2019〕4号),载明“……二、招聘岗位及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3.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持有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报考学科一致。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士及以上学位(具体学历、学位要求见《岗位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盐城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参加应聘,盐城市范围内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人事代理性质合同期内教师报考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原告王经纶认为被告市教育局违规设置招聘范围和条件,将全市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在编教师全部拒之门外违反法规规定,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被告市教育局具有组织盐城市直属学校教师招聘工作的职责。    关于被告市教育局认为原告王经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被告市教育局作出了案涉2019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招聘公告对原告王经纶等特定的职业体产生了实际影响故王经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经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条规定理解错误,该规定并非说被上诉人主要具有招聘职责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违反法规设置限制性规定组织招聘。而是应该依法依规组织招聘。2.上诉人认为限制性条件和歧视性条件都是违法的一审认为不存在歧视性情形就认定招聘公告不违法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招聘公告违法的大部分法规依据均未采信。被上诉人限制盐城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参加应聘违法。案涉招聘公告虽经市人社局批复核准,但这只是部门审查,市人社局没有严格履行审核把关
、监督检查和责令整改的法定职责,构成失职和渎职。3.一审法院以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被上诉人所述的客观原因作为判决依据错误。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招聘结果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招聘行为违法、招聘结果无效,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王经纶与盐城市教育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9行终5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经纶,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学杰,系上诉人父亲,性别:××,居民,住址同上。
江苏省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教育局,住所地盐城市平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戴红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该局人事与教师工作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经纶诉被上诉人盐城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经纶于2017年进入射阳县新坍小学工作,系在编教师。2019年7月12日,被告市教育局发布《盐城市教育局部分直属学校2019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盐人社事招公告核〔2019〕4号),载明“……二、招聘岗位及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3.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持有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报考学科一致。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学士及以上学位(具体学历、学位要求见《岗位表》),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5.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盐城市范围内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参加应聘,盐城市范围内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人事代理性质合同期内教师报考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原告王经纶认为被告市教育局违规设置招聘范围和条件,将全市所有符合招聘条件的在编教师全部拒之门外违反法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