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 号】苏教师〔2022〕18号
江苏省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施行日期】2022.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关于做好2022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2〕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基层、立足实际、化解难题,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全局激发活力。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鼓励开展分类评审,统
筹各评审组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评价教师。注重参考申报人员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二)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职称评审工作要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把结对帮扶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学生转化提升等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
  (三)坚持教育教学实绩与成果贡献。把教学情况考察和教学能力考核作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的必要内容。申报人员须提供经学校公示并盖章的任课表。打破“四唯”束缚,不
把论文、课题、教学成果奖等作为职称晋升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业内评价有效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可以替代论文。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教科研成果,重点考察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推广情况及价值。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从事巡回指导等工作的教师,须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研训员申报高级教师,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在研训岗位对学科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师培养工作业绩突出的,累计年限可放宽到5年。
  (四)坚持服务一线和振兴乡村。落实乡村教师“三定向”政策,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可自主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或者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职称。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乡村教师“三定向”岗位,选择定向评价的教师应在申报人员名册中标明“乡村定向教师”。定向评价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获评的职称由乡村学校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的教师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且申报之时仍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对其论文发表、课题研究不做硬性规定,可用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经专业评价和学校公示、认可的教学成果替代。对特教教
师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因组织安排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返回后派出单位按照援派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坚持发挥积极导向作用。职称评审工作要引领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在工作中应率先垂范,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含空中课堂)授课教师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发挥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贡献的,对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范围对象
  2022年8月31日前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
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2022年8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
  四、申报条件
  各地各校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及《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和《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开展推荐工作。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岗位设置。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专技岗位空缺数量、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需要,合理制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按照人社部门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二)关于中评权限。各县级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和满三十年教龄乡村教师中级职称直接认定(具体见苏教人师函〔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