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结合新的工作职能,修改完善了《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两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下发执行。
2019年8月22日
  附件:1.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
  2.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附件1
 
天津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制度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开、公示、联合惩戒报送程序,统筹协调本局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发挥信息公开的警示曝光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用惩戒,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信息应用范围
  行政处罚信息应用范围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和联合惩戒。主要包括: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市局政务网公开、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行政处罚范围包括:行政执法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二、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程序
  (一)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程序
  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归集是指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环节产生的执法信息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归集,归集程序如下: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执法环节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各环节结束后,应当实时将行政检查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实时归集的,应当于完成行政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3.各执法人员应当实时将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实时归集的,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立案、调查、审核、决定和执行等每个行政执法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4.已经归集到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撤销、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归集部门向政策法规处递交书面修改申请,书面申请需经归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政策法规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向市司法局申请修改。
  (二)市局政务网公开程序
  市局政务网公开是指由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市局政务网公开,公示程序如下:
  1.执法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递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由新闻宣传处在市局政务网上公开。
天津公务员管理局  2.市局政务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姓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3.市局政务网不予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已经在市局政务网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撤销、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执法部门向政策法规处递交书面修改申请,书面申请需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政策法规处
对申请进行审核,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向新闻宣传处报送修改申请。
  (三)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程序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是指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程序如下:
  执法部门及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整理,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局信息中心。
  市局信息中心及时汇总行政处罚信息情况,并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市场主体被标记为严重失信、失信、警示类别超过三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修复:一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是积极改正拒不配合行政检查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
  因修复活动下降为警示类别的市场主体,下降为警示类别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复。
  5.市场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及各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对多个信用信息提请修复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第十条的要求,并书面提供向社会作出的安全生产承诺。
  6.执法部门及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第十一条的要求,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7.执法部门及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重点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规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的情况。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一是书面材料无法充分说明改正违法违规情况的;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8.执法部门及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本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提交《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依据决定备案的报告》及向社会作出的书面安全生产承诺。市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实施修复操作。
  9.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4〕6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市市场监管委申请移出或删除。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用信息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政策法规处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向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撤销或更新。
  (四)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程序
  联合惩戒是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进行报送,报送程序如下:
  1.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7〕59号)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市应急管理局对应纳入联合惩戒的信息,由各执法业务处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按照以下原则采集报送:
  (1)调查统计处负责采集《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六)、(八)项信息,其中,第二条第(一)项信息采集标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执行;
  (2)其他执法部门对执法中发生的《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三)、(四)、(五)、(七)、(九)项信息进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