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 硎芄 裨币搅撇怪  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 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
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付: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特殊门诊、社区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会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以上人员(年满50岁,下同)补助9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四)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科研单位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三)市和区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市财政按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
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单位自行管理,以收定支。各单位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将医疗补助经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极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在严格审核基础下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公务员管理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