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专利
总716期第十八期2020年6月
交通领域中涉及专利法第5条违反法律情形
的一点思考
袁珑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广州510555)
摘要:《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性,不授予专利权。本文结合交通领域中的实际案例对《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因违法法律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以供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的撰写与审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交通;专利法;违反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078-03
1引言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加深,也使得各企业提前进行了知识产权的各项部署。由于专利制度具有地域性,无论本国申请人还是国外申请人,若要获取在相应国家的专利权就必须遵守当地的专利法的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简称《专利法》)中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性,不授予专利权。因此,授权的专利申请案件须满足该授权条件。
目前,各国家和地区对于交通的效率、安全性、以及智能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通领域中关于交通信号控制、防撞系统、交通流预测等相关的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鉴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此类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我国相关的法律,尤其是交通相关法律,在专利申请的撰写或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我国交通有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
法条相关部分释义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1节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规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可见,《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的“法律”是有特殊的含义和范畴的。
我国在交通领域,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简称《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现行法律法规,用于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国防活动的顺利进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法》《国防交通法》的制定机构均为人大常委会,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交通领域的相关案件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法》《国防交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审查对象应当为整个申请文件,包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形,应当结合整个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而不仅仅依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申请文件中部分技术方案内容违反了《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而其他部分符合该款的规定,然而此条款的审查对象为整体申请文件,即申请文件的全部技术方案内容均需满足此条款的规定,因此,此时也应当针对该部分技术方案内容指出该缺陷,下面以一件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3案件分析3.1
案情介绍
本案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涉及一种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及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由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可知:为了应对交通拥堵问题,
收稿日期:2020-04-28
作者简介:袁珑瑜(1987—),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
通常采用设置通道、对交通信号灯控制等方式解决。设置通道通常采用建造立交桥、地下通道等方式设置多级交叉路口代替交叉路口结构,而这会造成建造成本大、维护管理费用高等问题。而根据传统的四路交通信号灯设计,在任何特定车道的车辆必须等其他三个车道的车辆转弯后才能通过十字路口,这样会造成等待时间长,例如:如果每一个信号灯的等待时间是1分钟,那么总的等待时间加起来最多3分钟。
本申请为了保证车流量畅通并减少车辆在任何交通当下的等待时间,提出了一种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及方法。由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系统的技术方案具体为:包括交通信号设置,其中包括一个
直行信号,一个停止信号,一个“C”信号或一个倒“C”型信号。交叉路口的交通分流系统规定:两个直行信号同时打开时,禁止直接右转。并于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示例性实施例,分别为:①交通信号设置给出了一种规定,用于分流在左侧行驶的交通系统(如图1-图4)中打算右转弯的车辆,其过程为引导车辆首先左转弯,然后在“C”型信号指示器启用时进行一个“U”型转弯(结构如图5-图6),并且将其自身定向在等待/移动位置,等待直行信号启用。
②交通信号设置给出了一种规定,用于分流在右侧行驶的交通系统中打算左转弯的车辆,其过程为引导车辆首先右转弯,然后在倒“C”型信号指示灯启用时进行一个“U”型转弯,并且将其自身定向在等待/移动位置,等待直行信号启用。
该方案能够通过将交通信号系统简化成两阶段信号方案以实现交叉路口来往车流畅通,并且还能够通过减少交通信号灯等待时间来增加道路交叉路口的车辆通行能力。
3.2分析与思考
基于上述案件的整体可知,整个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基于左侧行驶系统和基于右侧行驶系统的两种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和方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
图1左侧行驶系统的传统通行方式(1
图2左侧行驶系统的传统通行方式(2
图3
左侧行驶系统的传统直行通行方式
图4左侧行驶系统的双向直行通行方式
图5两个相对的直行信号同时打开并且直接右转被禁止的
左侧通行系统
501C信号指示灯
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中行驶采用的是右侧行驶系统,并非左侧行驶系统。可见,本案中基于右侧行驶系统的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和方法的部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本案中基于左侧行驶系统的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和方法的部分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针对本案中基于右侧行驶系统的交通分流信号系统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违反法律的情形。
从世界范围来看,常见的行驶方式分为靠左行驶和靠右行驶。我国采用靠右行驶,靠右行驶的国家除我国外,还包括美国、俄罗斯、德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而靠左行驶的国家有:英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等。而本案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申请人来自印度。由于印度采用的是靠左行驶,因此,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大量基于左侧行驶系统的内容。而在该案件进入国家
阶段时,出现了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右侧通行的情况。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法律不同,会对相应地区和国家的申请人提出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这就造成了适用于某个或某些的专利申请文件,在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时候,会违反当地的法律,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社会公德或公共利益涉及到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除上述的交通领域的案例之外,各领域中均有可能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形,例如:生活领域中,将农田耕地改造为高尔夫球场的方案,导致浪费耕地资源、破坏耕地环境,侵害公共利益;金融领域中,比特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2003修正)》中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通信领域中脱离国家监管的“”、侵犯公众的个人隐私,影响公众的安全感,还会对国家和社会的正常通信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妨害了公共利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节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
所变化,有时由于新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或原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会增设或解除某些限制,因此审查员在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无论是国内申请还是以其他形式
进入我国的国外申请,都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和公序良俗,满足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的大量企业为“走出去”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部署,其中2019年我国的国际申请量已位于世界第一。值得注意的是,除我国外,各国专利法和一些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都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TRIPS 协定第27条第2项规定,成员可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从专利中排除出去;日本专利法规定,妨碍公共秩序、良好风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国外进行申请时,需充分考虑当地的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从而高效助力“走出去”。
4
结语
满足《专利法》第5条第1款,是我国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专利申请的撰写还是实质审查,均需要养成对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敏感度。鉴于其他国家和国际上也存在类似的规定,申请文件应充分考虑到涉及申请所在国各方面的法律、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只有如此,才能助力国内知识产权的“走出去”以及外国申请的“本土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图6
具有多个“U ”型转向指示灯和“C ”型转弯切口的
左侧通行系统
902
U 型转向指示灯
802
U 型转向指示灯
901
前方无U 型转向801
前方100米U 型转向
501
C 信号指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