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法中妨害公共利益的判定
作者:丁向华 沈金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6
        本文首先阐述了《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关于妨害公共利益的立法意义并解析了其具体含义,随后通过实际案例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为今后撰写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审查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专利法 妨害 公共利益 判定
        作者简介:丁向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实用新型部;沈金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6-02
        一、概述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这种限定的最终目的是防止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等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1款的审查对象是全部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文件中出现或存在违反《专利法》第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条第1款的内容,就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对妨害公共利益的解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社会公众或社会造成伤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笔者认为,需要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那么专利申请的出发点必须是积极的,而且实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能是以侵害公众的权益来达到。
        在实际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关于如何判定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申请一直存在争议性,以下就通过几个案例来解析如何判定专利申请是否妨害公共利益,为今后发明创造的撰写及申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