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法中优先权原则和分案申请制度对比
作者:高鸿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4期
        摘 要 优先权原则和分案申请制度分属专利法中不同条款的规定,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本文介绍了两者的缘由,对两者的多个不同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了两者的适用性,提供了具体的专利申请参考方案对二者的结合使用如何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作出了详尽的说明。
        关键词 专利 优先权 分案 申请日 授权
        作者简介:高鸿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9.08.246
        一、引言
        優先权原则和分案申请制度分属专利法中不同条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制度中显得相对独特也颇具重要性,且在专利申请中使用频繁。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可向专利局要求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分案申请制度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提出分案申请。两者从不同的角度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虽然两者之间存在某些相似点,但实质上却具有极大的不同之处。
        二、优先权原则和分案申请制度的缘由
        (一)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具体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以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该申请人有权要求该缔约国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缔约国的申请日作为在其它缔约国的申请日,第一次的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
        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