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李自柱 
【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李自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 
【法院级别】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5 12: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
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住所地: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托斯海姆恩斯伽坦大街某某。
     授权代表人:克里斯蒂娜·彼得森,该公司副总裁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部主管。
     授权代表人:尼娜·迈克弗森,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及法务部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冰,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信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56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袁丽颖,被上诉人爱立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姜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第11194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爱立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确定当前接入网络不可用时需要切换到提供相同频道的其他接入网络的技术方案,涉案的“IPTV通信网络中传递方法之间的切换"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088012xxxx.0,以下简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未公开如何在单播和多播之间切换的具体技术手段。对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具体的切换手段,并且也取得了平滑切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需要去识别播放相同频道的其他接入网络的技术问题时,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切换方式去识别频道内容,也即识别提供相同频道的IP电视内容提供商,这
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有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爱立信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爱立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爱立信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本申请系申请号为20088012xxxx.0、名称为“IPTV通信网络中传递方法之间的切换"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爱立信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5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0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1年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4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
要求1-14不具备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0年11月18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正在进行的会话期间从设置成传递到多个节点的第一IP电视频道切换到第二单播IP电视频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IP电视接收节点接收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
     确定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不再可用;
     识别能够以单播形式提供与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相同的IP电视频道的IP电视内容提供商;
     向IP电视应用服务器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切换到单播IP电视频道的指令和所识别IP电视内容提供商节点的地址;以及
     接收所述IP电视频道单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设置成使用广播和多播传递方法之一传递。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切换到单播IP电视频道的所述指令适用于提供给所述IP电视接收节点的所有IP电视频道。
     4.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移动IP电视网络中提供所述IP电视频道。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作为所述IP电视接收节点移动到不提供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的区域的结果,进行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不再可用的确定。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在所述IP电视接收节点存储的电子节目/服务指南中包含的数据识别能够以单播形式提供相同IP电视频道的IP电视内容提供商。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P电视应用服务器位于IP多媒体子系统网络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8.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消息是会话发起协议邀请消息。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切换到单播IP电视频道的所述指令包含在所述SIP邀请消息中的服务动作数据参数中。
     10.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是可用的;
     识别能够提供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的IP电视内容提供商;
     向所述IP电视应用服务器发送另外消息,所述另外消息包含切换到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的指令和所识别广播IP电视内容提供商的地址;以及
     接收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
     11.一种用于接收IP电视频道的接收节点,所述节点包括:
     第一接收器,用于接收设置成传递到多个节点的第一IP电视频道;
     第一处理器,用于确定所述第一IPTV频道不再可用;
     第二处理器,用于识别能够以单播形式提供与所述第一IP电视频道相同的IP电视频道的IP电视内容提供商;
     传送器,用于向IP电视应用服务器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在正在进行的会话期间切换到单播IP电视频道的指令和所识别IP电视内容提供商的地址;及
     第二接收器,用于接收所述单播IP电视频道。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接收节点,其中所述接收节点是移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