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信息的合理借鉴
作者:彭燕 李敏兰 庄丽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
        美国专利法中,先发明制度等专利审查程序、专利法的实质性条款等与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有诸多不同,而美国科技和专利的高度繁荣、美国专利局强大的检索程序以及英语母语的使用,使了解及合理借鉴美国专利法及美国的专利审查信息对于我国专利发展很有必要。
        关键词 美国 专利法 审查 专利制度
        作者简介:彭燕、李敏兰、庄丽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2-02
        中国、欧洲及日本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独特的先发明制度导致美国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与我国专利局(SIPO)有诸多不同,而强大的检索程序以及英语母语的使用,使美国专利局(USPTO)所作出的审查意见素有严谨之名,因而,了解及合理借
鉴美国的专利审查信息对于我国专利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一、美国专利制度概况
        美国专利制度在专利的类型、公开的程序、实质审查的范围和特点、授权后的程序等若干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
        首先,关于专利申请的类型。美国专利申请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临时申请、非临时申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以及再审查和再授权。35U.S.C.111为申请人提供了两种选择:(a)临时申请,(b)非临时申请。发明人或者受让人在正式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的一年时间里,可以先向USPTO提交临时申请。临时申请不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USPTO对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在提交临时申请12个月之后若申请人不提交非临时申请,就认为申请人放弃该临时申请。临时申请不要求有权利要求书、誓言或声明。USPTO也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日起12个月后临时申请即视为放弃,而且临时申请不能要求优先权。但临时申请具有以下优势:其一,其后的非临时申请可享受其申请日;其二,专利届满日期以非临时申请的申请日算起;其三,申请费用便宜;其四,程序简单便捷,可更快申请。在USPTO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收到二通(Final Reject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ion)后通常会做出答复、请求会晤等选择;但如果申请人没有把握获得专利,他将有三种可能的选择:一是放弃该申请,再申请继续申请;二是向局长提出要求审查审查员意见的请求;三是向诉讼委员会上诉。继续申请的申请日为前一申请的申请日。至于部分继续申请,其可加入新主题,但新主题有新申请日,因此,此类申请具有两个申请日。无论继续申请还是部分继续申请,其优点是得到了更多的审查时间,而不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