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
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4.为适应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概念的变化,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修改,改变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和抵触申请的概念,并相应地删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了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第5.1节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的内容。
5.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条件的具体审查标准,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的具体标准。
6.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接收、处理程序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程序,并增加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评价基准。
调整了部分申请与审查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专利审批行为,《专利审查指南》还调整了部分申请、审查标准,例如:
1.在程序设置上,从更加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简化手续,对不利于申请人、不便于实践操作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对于请求书中发明人姓名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增加了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通过提交补正书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规定;在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中,增加针对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的规定。
2.对申请、审查实践中易造成混淆、理解执行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例如,对实质审查程序中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进行审查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纳入审查实践中证明可行且执行效果良好的内容。例如,增加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4.对未来审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以利于审查质量的提高。例如,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内容。
5.考虑到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衔接,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相关内容。例如,根据专利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作出保留的情况,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加入了对援引加入项目的审查规定。
2010年恰逢国家知识产权局建局30周年。这30年当中,专利法历经了3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也从无到有,经过数次修改完善。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在指导专利申请、审查实践,规范实际操作行为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引导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查实
践迈着坚实的步伐,朝着日益规范、日渐成熟的方向发展。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将为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谱写新的篇章。作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就这些具体内容逐一进行解析。(知识产权报杨克菲)
合理设置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
—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关的修改解读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出发点是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将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贯彻到审查指南中。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也充分考虑了实体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和审批程序的进一步优化,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中采取无纸化审批方式的特点,力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申请及审查程序,通过优化审查流程继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专利局审查工作的需求,为公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2006版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为统一实践操作标准,指导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专利局内部的审查员还是外界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在这两年多的实践中都已逐渐熟识了该审查指南的内容。为保持基本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的延续性,本次修改没有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和变动。
本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适应性修改
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专利审查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四项,审查指南均对相关的审查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第一,关于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新专利法修改了委托专利代理制度,取消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审查指南将有关委托专利代理的规定进行了适应性修改,针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规定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关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的初步审查内容。新专利法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的有关规定,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内容之一。针对此项修改,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中增加了第5.3节“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除应当满足其他有关专利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本节有对于此项内容的初步审查规定。同时,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对于本章7.2节“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专
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修改。结合初步审查的特点,此处规定为“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关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的规定。新专利法修改了有关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保密审查规定而提出的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不授予专利权。实施细则将此条款列入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为可以在初审阶段驳回专利申请依据的条款之一。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在第7节“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相应地增加了第7.3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审查”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关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了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放宽了对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要求,允许声明填写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办理手续补正,以此方式克服形式缺陷,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于声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视为未提出声明的处理规定。在修改审查指南本章的内容时,我们将此宗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使得这一有利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修改得以充分体现在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从而进一步在审查实践中得以实施。
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初步审查程序
原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各方反响良好,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也逐渐发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反映出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尽合理,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时经常产生困惑;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对审查效率产生了严重制约。因此,本次审查指南修改时,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对部分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一,优化专利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基于我国国情,许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不甚了解,办理专利事务的经验不足,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较多,在办理克服缺陷的专利手续时,由于选择了错误的程序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
内容,以方便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例如,如果请求书中发明人的填写内容不符合形式要求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加以克服,有些情形需要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缴纳变更费后才可以进行改正。原审查指南对于如何区别处理此类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有申请人选择的错误专利手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此次修改工作中,修改了有关发明人的填写的内容,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所发补正通知书中指明的缺陷,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克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