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详解PCT程序中的申请修改条款,切莫错过国际专利 申请的修改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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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于 1970年达成的关于 专利申请的国际合作的条约,于1978年生效。该条约提供了关于在缔约国申请 专利的统一程序。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被称为国际申请或PCT申 请。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或 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 员国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PCT中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
合作,其目标是建立起PCT申请体系: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
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诘日    12    16 1S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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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一星注:上面图中的指定局和选定局应该是写颠倒了,初审的应该是选定局, 进入国家阶段的应该是指定局
它的优势在于: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完善申请文件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 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 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按照PCT条约及其细则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 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 PCT申请提交后,发现提交文件有问题需要补正或修改,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PCT应该怎样修改?
在什么阶段进行修改?
要修改哪些内容?
相信这些都是困扰大家的问题,所以本文将详细为你讲解PCT申请中一个重要 环节——PCT的修改,具体从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层面入手。
PCT在国际阶段的修改
根据《PCT条约》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在其国际阶段中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条约》第19条和26条所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项
(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 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国际申请中的权项。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一项 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2)上述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所公开的范围。
延伸解读:申请人在收到了国际检索报告ISR后,在ISR寄出日的两个月内, 仅对权利要求有权享有一次修改机会,该项修改内容通过国际局予以公布因此,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规定该项修改与国际申请的原始译文一同作中文公布。如 果申请人表明要以此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则实审部的审查员应考虑。然而,需要 明确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明确表示不以条约19条的修改内 容为审查基础,那么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也作过中文公布,实审员在实 审时也不必理会该修改的内容。
另外PCT条约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指定局必须按照国内法对国家申请的相同或 类似情况所规定的修正范围和程序,事先给予申请人以修正国际申请的机会,否 则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各项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一份国际申请。
实战演练1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 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C.修改的期限为3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答案在文章末尾可见
国际阶段的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按照PCT条约第34条第二款作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际初步审查当局的审查程序
2)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定稿之前,申请人应有权用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 时间期限内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国际申请中对发明 公开范围之外。
延伸解读: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作出之前,申请人在初审单位的审查 员规定的期限之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如果审查员认 为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将采用此修改,并连同 IPER同时传送给各指定局。如果申请人在PCT/CN/501表中第7栏上填写将该 修改作为审查基础时,PCT处应提供带修改附件的IPER,并装订在案。
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修改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首先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 图。除经申请人明白表示同意外,在该时间期限届满前,指定局不得批准一项专 利,也不得拒绝批准一项专利。
2)上述修改范围不应超出对原始的国际申请中的发明作的公开范围,除非指 定国的国内法准许其超出上述范围。
3)修改所涉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均应遵照指定国的国内法 执行。
4)如果指定局要求一份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上述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实战演练(2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A.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在进入国家阶段后,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答案在文章末尾可见
第四十一条向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每一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 图。在上述时间期限满期前,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不得授予一项 专利权,或拒绝批准一项专利权。
2)除经选定国家准许,上述修改不得超出已经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之 外。
3)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上述修改均应遵守该选定国 家的国内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其后根据选定国家的国内修改要求进行修改:
以中国为例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一是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二是在其收到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申请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主动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当
然,这些修改不能违反我国第《专利法》33条的 规定,即只能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范围内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