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1.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字 号】内环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环发[2009]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原来有关规章和制度,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
  二○○九年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
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应突出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行使。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项工作
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出国、出差、挂职、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为负责。
  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局各处室、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相关处室、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未经调查了解不决策、未经讨论不决策、未经集体研究不决策。
  第十一条 凡属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单位提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须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和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厅局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听取地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局内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起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业务处室、相关单位草拟,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组织审查、向自治区法制办备案。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环境保护标准执行中的解释由科技监测处承办。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信息发布与各类促进办事公开、公正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凡涉及众切身利益、需要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和提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查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人民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众来信;对上访人员,局信访主管处室视情况通知相关处室和单位共同接待处理,承办处室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处室、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了解,认真查处、积极整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
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