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0
【字 号】内党办发[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7号 2005年7月20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
  1.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报批,从严控制。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建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是中央、国务院已召开同类会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的,或事关大局需要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召开这类会议,要由该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2.自治区直属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此类会议只开到盟市一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要求盟市委、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召开时间相近,参加人员特别是盟市参加人员相同的两个以上会议,尽量安排接续召开。不得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主办的“片会”。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等要严格控制。
  3.属于一般性工作部署、总结、动员及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没有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控制时间,尽可能直接开到旗县(市、区)。对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召开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接着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4.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委、盟公署(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安排的,由该部门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请示。严格控制要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的会议。尽量少安排领导讲话,提倡讲短话。无特殊需要,每次会议只安排1位自治区领导同志讲话。
  5.能以文件、电话、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不召开无实质性内容的年度例会,能开电视电话会的不集中开会。必须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主题,合理确
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检查工作和实绩考核时,不以是否召开了某个方面的会议作为工作落实与否的依据。
  6.凡是能在机关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和其它经营性场所召开;必须在宾馆召开的会议,会议筹备工作要在机关进行,驻地与会人员和夜间没有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会议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会和宴请。没有省级老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安排医护人员驻会。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庆祝、表彰等重要会议外,其它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会议一律不发纪念品。购置会议办公用品要适量、实用、价廉。
  二、精简文件简报
  7.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贯彻意见,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措施和办法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和内部刊物发布的,不发文件。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已开会作了具
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8.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发至市地师级及以下的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各盟市不再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包括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转发。
  9.凡属于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及其部门发文。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一般工作的,可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注明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同意,不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搞党政联合发文。各种非常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会议纪要等事宜均由各领导小组发文。
  10.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确实需要印发的,在《内党办通报》和《内部情况通报》上印发。《内党办通报》主要刊发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有关我区工作的重要指示、来我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重要讲话发自治区党委文件);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自治区其他领导同志与自治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同一会议上的讲话可一并发《内党办通报》。
自治区直属部门召开专业性会议确需请党委领导到会的讲话,只在部门系统内贯彻的,由部门印发;需要全区贯彻的,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核发,但要严格控制。
  11.自治区领导机关要带头精简刊物、简报。各部门只准保留一种简报。各地区、各部门对重要问题、情况的反映可通过请示、专报等形式报送。未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允许,不得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简报。一般工作动态类简报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并尽量应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印公文数量。
  三、改进自治区领导公务活动
  12.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会等会议,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事务性或应酬性活动。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确实需要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的,由主办部门或盟市提前写出书面请示,按程序分别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秘书长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未经办公厅统一安排的活动,领导同志应谢绝参加。非政府投资的商业庆典活动,原则上党政领导不参加。各地区、各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请柬直
接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参加调研、走访、慰问、看望和接见、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
  13.自治区领导同志坚持不题词、题字和少题词、题字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为生产经营单位题写厂名、店名,对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题写单位名称也要从严控制。凡是请自治区领导同志题词、题字的,须经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把关后,分别报自治区各大班子办公厅按工作程序办理。对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要专门使用,不得随意挪用、拼用,原则上不公开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