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05.16
【字 号】内商秩字〔2016〕492号
【施行日期】2016.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内商秩字〔2016〕492号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诚信建设
  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促进消费的基础,对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的任务非常重,在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
、美容美发、农产品市场、酒类流通、典当、拍卖、租赁、特许经营、二手车管理、成品油管理、援外建设、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业务领域都负有监管职责,迫切需要通过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运用信用手段来提高监管效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中心)要加强对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狠抓工作落实。在日常工作安排和开展的同时,一定要把诚信建设工作考虑进去,把日常工作同诚信建设结合起来,落实责任,确保诚信建设成效。
  三、加强示范引领,推进诚信建设
  各盟市商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动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建立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制。可选择部分信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平台企业、
商圈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商协会开展试点,分步骤、分阶段地探索建立一批以行政管理记录、市场化综合评价以及第三方专业评价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向政府部门、相关行业、企业或社会公众,提供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企业消费评价、企业履约评价等公共信息服务,为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积累经验。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中心)要结合工作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披露的力度,加大对守信者的支持服务,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规范,推动企业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做好应用工作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中心)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
息。要建立外贸、外经、外资和内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做好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报送等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信用信息的应用工作,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守信者,落实守信激励制度,探索在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优先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六、加强督促指导,开展示范创建
  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一定要按照要求动员和推动商务领域商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各行业协会、学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行业特点,制订本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标准,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大对“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宣传推广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场等授予“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市场、站)标牌,要使创建活动成为全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抓手和企业追求的信誉品牌。
  七、请各有关处室(中心)认真做好如下工作,迎接检查评价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各有关处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处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厅机关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内蒙古”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及时做好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工作。请各有关处室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详细报送市场秩序处。
  (二)做好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建设完成,目前正在试运行,并邀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专家为各处室讲解了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应用,请各有关处室(中心)一定高度重视,及时登陆平台,模拟填报数据,反复研究系统功能,了解信息收集种类和范围,查系统存在的一些功能性问题,于2
016年5月30日前反馈,以便于软件开发单位对软件进行有效的修正,尽早实现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投入正式运行。
  请各盟市商务局、各有关处室(中心)务必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汪宏志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