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1
施行日期
2018.06.21
文号
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主题类别
矿产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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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省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细则,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出让矿业权的,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后,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
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原则上委托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发证的矿业权交易工作,也可委托盟市国土资源局在盟市级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工作,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矿业权出让交易。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出让,应当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场所或者互联网交易系统中进行,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加快推进互联网交易系统的使用工作。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
序工作。
  第七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交易场所或者互联网交易系统中主动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交易委托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委托人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委托书或者任务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的事项;
  (二)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交易方式、起始价(有无底价)、保证金金额、报名资质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矿
业权成交收益缴纳(包括方式、账号、时限)、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涉及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签署出让合同的时限、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公告和公示时间要求及发布媒介等;
  (四)出让人的联系人及;
  (五)其他需要在委托文件中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认为委托书或者任务书中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影响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及时函告出让人。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转让人委托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业权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公告及报名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并发布公告,公告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同级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
  (四)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
  (五)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签署出让合同的时限、出让收益缴纳时限;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已发布的公告需要更正的,应当将原公告撤销后,在原发布平台重新发布更正后的公告。如原公告与更正后的公告发布时间不一致,则更正后的公告中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等时间应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采用前置审查或者后置审查的报名方式。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公告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效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投标申请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三)公告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四)委托他人投标或者竞买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采用前置审查报名方式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先对投标人或者竞买人进行资质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并按期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矿业权交易平台应书面确认其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采用后置审查报名方式的,应由互联网交易系统对按期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确认其交易资格。交易活动结束后,矿业权交易平台再对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进行资质审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公告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
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让人,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需要继续交易的,出让人应当重新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
  (一)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对截止时间前的投标文件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前,按照招标文件中专家的专业类型,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
  (三)由出让人、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需要由出让人确定中标人的,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应在委托书或者任务书中载明。
  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投标和开标时间登录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