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11
【字 号】内卫计办发〔2014〕179号
【施行日期】2014.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计办发〔2014〕179号
 
各委直属参公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直属参公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委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并对应《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
  二类会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等需要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特别重要的卫生计生综合性、专题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名义召开、委机关有关综合部门承办,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及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综合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名义召开、委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承办,要求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和委直属单位及联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性卫生改革发展专题性会议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举办的干部教育培训及专项业务培训,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项
目培训会议,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需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需报请自治区党委批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委办公室在每年10月20日前,征求委机关各处室意见并报委务会或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归口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审批。部署专项工作的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参公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三、四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报委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审议,编制下年度会议计划。部署专项工作的四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议内容和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应当采取套开或合并召开等方式进行。
  未列入计划的三、四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因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呈委务会或委主要领导研究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期。除规定性会议外,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二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2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9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2%以内。
  三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1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7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