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公布日期】2016.07.01
【字 号】内发改能源字[2016]824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风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6]82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按照201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14]53号“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以及2015年5月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5]163号“纳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按有关管理规定享受电价补贴”,以《审计报告》(审太特农函[2015]48号)提出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违规核准风电项目整改要求。为避免我区风电项目盲目建设,加剧电力产能过剩,促进我区风电产业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风电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电核准的管理
  请各盟市发改委加强风电核准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家风电计划指标管理,不在计划指标内的项目不得核准。同时请国土、环保、规划、节能和电网等有关单位,对不在国家风电计划指标内的风电项目不得出具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二、不在国家计划内核准风电项目的整改意见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各盟市要进一步细化不在国家计划内核准风电项目的整改措施。
  (一)已并网和已建成的风电项目,待国家下达风电计划指标后,盟市发改委必须优先纳入计划指标内。
  (二)主体工程在建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待纳入国家风电计划指标后,再复工建设。
  (三)主体工程未开工的风电项目,禁止开工,并且自核准之日两年有效期内未列入国家计划指标内,盟市发改委明确废止核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四)201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的风电项目,盟市发改委自行向社会公示取消核准批复。
  三、加强申报国家电价补贴的要求
  申报国家电价补贴的风力发电项目及配套的接网工程基本要求。
  (一)发电项目
  1、项目必须在国家计划指标内;
  2、项目投资主体和批复文件中的投资主体需一致;
  3、盟市发改委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意见。
  (二)接网工程
  1、项目投资主体和批复文件中的投资主体需一致;
  2、项目接网工程的核准文件需明确相对应的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接入变电站、电压等级和线路长度等主要内容;
  3、多期项目共用一条接网工程送出,共用接网工程的项目核准时需明确接网的主要内容,
或由盟市发改委出具接网内容的说明文件;
  4、盟市发改委需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复核意见。
  此外,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发电项目及配套的接网工程申报国家电价补贴的要求参照风力发电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