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02
【字 号】内政发电〔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安排,按照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如期完成全年主要目标任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力抓好稳经济增长工作
  各盟市、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要把握好时度效,分层分类推进;靠前发力,抓好稳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实物量;坚持稳住市场主体才能稳住经济,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将政策宣传解读放到与政策制定同等位置,改善市场预期;巩固提升产
业链供应链,打破物流不畅、口岸通关等经济循环堵点;保持物价稳定,千方百计促进消费恢复,全力稳就业增收入,确保2022年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经济增长和投资、进出口实现年初预期目标,城镇调查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位GDP能耗控制在年初目标范围内。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建立“旬调度月督查”机制,各盟市、各部门要对本领域各项措施实行情况按旬调度,深入企业、深入众了解掌握政策落实情况,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抓好政策落实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超前谋划、挂牌督战、定期调度。要用“放管服”的改革办法优化政策实施流程,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引导工作。密切跟踪实施情况,该完善的及时完善,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盟市要主动作为、应变克难,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做好用地、用水、用能、环保等各类要素保障,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想方设法为企业纾困解难,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实做细对接和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承接好、落实好国家政策,组建专班、指派专人与对口部委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更多政策、资金、项目支持;根据国家实施细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举措;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形成“建设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落实机制。各盟市要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沟通衔接,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破解政策执行痛点堵点,形成自治区、盟市、部门分层推进机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全面抓好工作落实
  2022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工业平稳运行、促进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接触性和集聚性服务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等出台了系列政策,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落实好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会、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动员大会部署安排,确保取得实效。要做好政策衔接,坚持顶格执行,原政策高于国家政策标准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按国家政策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红利发挥最大效应。
2022年6月2日
  (本文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精神,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全区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税政策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留抵退税政策。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基础上,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预计达到375亿元。及时安排和下达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支持各地区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促进旗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进一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落实部门预算支出主体责任,加快本级部门支出进度,按照法定时限下达各类转移支付预算。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执行中对支出进度慢的项目资金及时清理收回,调整用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当年急需资金的项目。年底对部门结余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强库款保障。
  (三)提前完成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2022年下达的223亿元已发行完毕,力争8月底前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按照国家规定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抓好衔接争取和组织落实工作,谋划后续批次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加强培训辅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争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信易贷”“政采贷”“银税互动”“蒙享贷”等产品的担保规模,提升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
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对当年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进一步扩大农业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70%、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标准,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采购比例阶段性调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预留部分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到10%—20%,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全面推广电子保函,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或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
合条件的地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七)加大稳岗扩就业政策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鼓励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金融政策
  (八)扩大延期还本付息范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延期还本付息范围扩大至货车司机,2022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力争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金融机构要对其存续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