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
工作实施方案
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区已基本完成了牧区草原“双权一制” (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权属纠纷,“四至界限”不清,“证、账、地”不相符,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需要补充和完善。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合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实际,在总结2014年10个试点旗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5年国家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精神,在自治区牧区草
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草原牧区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总体目标:对已经落实草原确权承包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尚未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要制定草原承包方案,加快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半农半牧区联户经营的,尽量到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对已发放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但内容不规范的,要补充和完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者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换发或者补发。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尊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意见。广泛动员众积极
参与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重大事项均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原有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是对现有草原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从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随意调整或收回已经承包到户的草原。要以现有承包合同、证书、档案为依据确认承包草原归属。要保证现有的确权承包期限和面积,对原有的权属、承包关系和期限不做调整,也不改变以原承包关系为基础的惠牧政策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个别嘎查村部分众要求调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要从严把握确权不确地的范围,实行确权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地方政府决定,切实保障农牧民草原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不确地,也不得简单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推进。
三是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
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承包。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草原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四是坚持以农牧民众为主体的原则。农牧民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牧民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嘎查村的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五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草原确权承包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
细做实,时间服从质量。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到解决办法,不求百分之百。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
六是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盟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旗县、苏木乡镇两级政府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
工作范围:全区牧业旗、半农半牧旗和城郊区及农区旗县的牧业苏木乡镇、嘎查村的草原。
工作任务:一是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所有权情况和农牧(林)场的国有草原使用权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国有草原使用权
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二是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使用证)等进行逐一核实,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者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三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草原所有权证书、草原使用权证书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基础好,有条件的地区,在坚持完善原有草原承包关系、承包地块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对承包面积与实地有差异的,采用入户实地勘测方式确定面积,并将勘测后经牧户认可的面积填入新换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原有的承包面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新换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上。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工作时间: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旗县,从2015年3月正式启动,2015年底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