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1.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超载超限治理工作指挥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17〕173号),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行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各级治超指挥部的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二)坚持依法履职、提升服务。要切实推进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严格规范检查和处罚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三)坚持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统筹本区域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分布、执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类规范和强化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资源。
  (四)坚持科技推动、创新管理。要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治超,加快推广完善技术监测
设备,推进相关信息交换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减少路面检查频次,从源头环节减少和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
  (一)定点联合执法。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治超指挥部的职能职责,组织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应当派驻交警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共同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超限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流动联合执法。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工作流程见附件2);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要求见附件3)。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超限检测站点后,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要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对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三)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推进高速公路治超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加强货运车辆
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四)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对于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通过治超指挥部协调机制对该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五)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