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9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字 号】内安委〔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内安委〔2017〕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确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自治区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自治区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盟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安委会(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其他有必要由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督办单位。挂牌单位也可以直接督办治理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检查等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采取相应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的同时,责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登记表》。
  (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职工或众举报并经核查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核查单位责令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单位填报《登记表》。
  (四)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被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