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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因素、权值及评审内容
评分因素
权值
评审内容
价格和技术的
权值占总分值
的80%
价格
30%至60%
(权值设置
按照内财购
(2007)182号
文件执行)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技术
20%至50%
投标企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响应性;产品主要部件的质量;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先进性、稳定性、操作性及维护性;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情况等。
商务部分的权值占总分值的20%
财务状况信誉
3-5%
投标企业近1-3年的审计报告;信誉、资信状况等。
业绩
3-10%
投标企业同类项目或同类产品近1-3年的市场销售业绩(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等
服务
2-10%
投标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体系、质保期、安装调试、培训方案、本地化服务机构和人员等
其它
2-5%
“其他”评审内容由招标采购单位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若采购项目无“其他”评审内容,其权值相应增加到“业绩”和“服务”评审因素中。
100%
合计
100%
 
二、 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 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 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 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