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公布日期】2020.12.11
【字 号】鄂府发〔2020〕93号
【施行日期】2020.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评估及上图入库“十二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衔接,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沿黄河、无定河区域为重点,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因地制宜,综合配套。按照各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内容。
抓住关键,将田间灌排工程和耕地质量提升摆在优先位置。因地制宜、综合配套,实现土地平整、耕地质量提升、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农艺农机技术先进适用,使农田基础设施条件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相适应。
  3.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在争取上级财政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民众筹资投劳。
  4.部门合力,建管并重。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增强工作合力。强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全程监管,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
  5.注重效益,协调发展。坚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加快建设一批特优势明显、产品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基地。坚持环境优先、合理开发,减少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生产、生态、景观方面的综合功能,实现
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相协调,有效提高农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三)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36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全市建成40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市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一)做好规划编制。各旗区要尽快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评估工作,于2020年底前彻底摸清本旗区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各旗区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时,要衔接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将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到苏木乡镇和村社,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一旗(区)一图”。要将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要集中力量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内政
发〔2018〕52号)、《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和实施纲要》(内水资〔2019〕163号)、《内蒙古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内水资〔2019〕138号),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原则上每增加一眼机电井同时要封闭一眼机电井,杜绝农业开发造成地下水超采问题。新增加机电井取用地下水的,要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建设标准。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耕地、水资源等要素,围绕以提升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制定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科学设计建设内容。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有关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工程措施及投入比例,科学合理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
点推广应用以浅埋滴灌、喷灌为主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实施土地平整、灌排沟渠、机耕路、农田林网等配套建设。要协调推进和紧密衔接骨干灌排水工程、田间工程、输配电设施等建设。要同步推进工程性措施和农艺性措施,强化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整合涉农各渠道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要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要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统一验收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
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倾斜支持完成任务好的地区,约谈处罚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并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众监督。(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六)统一上图入库。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将各级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各旗区要加快完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移交项目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做到新增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备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项目区内机电井开关
状态和灌溉机电井的用水量、用电量,汇总分析单井用水量、农户用水量及区域总用水量。要依托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农业灌溉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实现灌溉用水管理、农业水费收取、水权交易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要建设农田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实时监测土壤墒情变化,实现测墒灌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和机制创新
  (一)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及资金整合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保障配套资金足额预算到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各旗区要整合不同渠道的涉农建设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在达到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同时,要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中、后期的正常运行管理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