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 号】内政发〔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8〕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部门,是指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区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对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管理,统一标准。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
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信息资源涉密属性,分为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梳理、编制、管理、应用等,应分别依托自治区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外网)开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是对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的编目。自治区基础信息资源包括自治区人口
基础信息资源、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资源、社会信用基础信息资源、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等。
  主题信息资源目录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主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目录是对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编目。
  第八条 全区各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必须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在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共享交换平台必须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调用等技术接口,供各部门调用。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于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第十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编制并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 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应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级目录更新机制,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部门核定。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