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 号】内医保办发〔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中办发〔2019〕1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内党办发〔2019〕12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像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样,抓出成效,切实为基层减负。
  二、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本单位存在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进行大排查,拿出有效管用的措施,破除形式主义顽疾。
  三、要通过给基层松绑减负,让基层干部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干实事,抓落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将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局办公室,便于我们总结推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若干措施
  一、大幅精简文件
  1.严格执行发文计划,未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
  2.严控发文数量,以局名义下发至旗县区的文件要严格控制。
  3.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配套的,除有具体时限要求外,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各项流程,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文稿内容重复率不超过50%。
  4.国家、自治区未明确要求配套出台有关措施、办法或细则的,一律不再发文。
  5.现行文件规定依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内容相似的发文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6.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的,涉及局具体工作,或与其他少数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报请党委、政府发文。
  7.自治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我局的,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向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
  8.一般政策性文件正文部分原则上不超过10页(5000字)。
  9.政策性文件的形式背景、总体要求、意义、原则、目标、加强领导等内容不超过文件总篇幅的1/5。
  10.部署全区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字数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
3000字,部署具体任务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11.向党委、政府报送的综合报告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年度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日常报告不超过1200字。
  12.提交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起草说明原则上不超过1200字;提请党委、政府的正文字数按上条要求执行。
  13.局系统内发文,除涉密文件外原则上均应使用办公内网(OA系统)进行签发。与文件无关或联系不紧密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再主送和抄送。
  14.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向盟市下发文件及各盟市向局报送的各类文件应全部通过办公内网(OA系统)。
  15.文件排版除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外,一律从简,文件印制一律实行双面印制。
  16.可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公开发布,非涉密文件严格控制纸质发布。
  二、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17.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报请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
  18.以局名义开到旗县区的会议从严控制。各盟市也要按比例压缩向下开会次数。
  19.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1个,参会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150人以内,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20.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领导讲话总体时间不超过90分钟;主持人讲话不超过10分钟;安排汇报交流的人数(单位)不超过6个,每个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21.能够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一律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安排汇报交流的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90分钟,如需套开的不超过120分钟
  22.自治区有关会议直接开到旗县(市、区),盟市、旗县不再层层套开。
  23.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组织参会,原则上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参会。
  24.医疗保障局系统召开的所有会议均不拉横幅、不摆花卉、不提供茶叶、纸巾。
  25.除特殊要求外,会议不制作出席证、工作证、等胸卡证件,不统一发放文具。
  26.会序册、材料汇编封面采用普通白纸印制,严格按照核准参会人数印发会议材料。
  三、减少督查检查考核
  27.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的督查检查考核,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开展。
  28.开展的督查检查,针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事项不超过50%。
  29.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报备。
  30.不得已调研名义变相开展督查检查。
  31.不得签订“责任状”、开展“一票否决”做法。
  32.开展调研要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得要求基层代写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