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自治区内部退养有关规定
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自治区有关规定
根据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7)《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和内政办发〔2011106号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第23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