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2
【字 号】内政办发[2014]82号
【施行日期】201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7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3号)和“内党发〔2014〕8号”文件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挂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2.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3.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审核及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核。
  4.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核。
  5.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审核,工作由自治区出版协会承担。
  6.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审核,工作由自治区报业协会和期刊协会承担。
  7.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核。
  8.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职责。
  9.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卫星节目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盟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职责下放旗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9.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旗县级广电行政部门。
  (三)新增的职责。
  1.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其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
  2.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
  3.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
  4.盟市、旗县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
  5.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
  6.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
  7.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8.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9.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0.改变连续性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规划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繁荣发展。
  3.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4.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5.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6.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7.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8.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政策、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二)负责起草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定全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区新闻的管理。
  (六)负责全区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监管。负责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