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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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定义
再保险的相关定义如表13-1所示。
表13-1 再保险的相关定义
2.再保险费用
(1)分保费(再保险费)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2)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
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3.原理与保险责任
再保险的保险原理与保险责任如下:
①原理:大数法则。
②赔偿责任: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以分出入承担的原保险责任已实际发生为前提。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1.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③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
④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分出公司决定。
2.自留额与分保额
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分保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以下联系:
①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②再保险可以支持原保险业务的发展。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表13-2所示。
表13-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3.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③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④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⑤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2.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作用分为微观作用和微观作用,如表13-3所示。
表13-3 再保险的作用
第二节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按分保安排方式,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它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以及两者的混合。
(1)成数分保
①成数分保的定义
成数分保是指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合约比例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包括费用的分摊。
②成数分保的运用
成数再保险通常用于巨额责任保险和新市场业务;或者对于新人市场的保险公司需要审慎承保时所采用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或者是分出人为了缓解其财务风险压力的一种财务融通性再保险。
(2)溢额分保
①溢额分保的定义
溢额分保是指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额分给分入公司的分保。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②溢额分保的运用
溢额再保险安排通常用于金额较大且发生损失时全损概率较大的业务。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放大了分保人的承保能力。
(1)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根据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的发生概率,确定不同规模的再保险限额。
超额再保险又分为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
①险位超赔再保险
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即自赔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出公司负责。
②事故超赔再保险
它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损失为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
(2)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二、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1.临时再保险
(1)临时再保险的定义
临时再保险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无权利要求另一方作出承诺,双方可自由选择。
(2)临时再保险的运用
临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手续烦琐,增加了营业费用的支出,一般适合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约再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约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以及超过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