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资格考试网报平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9.24
【文 号】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细化责任,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措施,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证书管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考试或参与取证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于2013年12月底前,确定省级考试机构并报总局备案;完成考试点规划布局,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考试点建设标准,启动建成一批考试点,确保201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体系。
  四、总局正在组织开发国家级考试题库。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命题规则,扎实推进省级考试题库建设,完善与国家级考试题库结合应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五、总局正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考试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全国统一考试平台运行后,各级考试机构要使用统一考试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管理。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标准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总局考试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地)级考试机构设置及职责,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 总局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考核标准的研究、起草以及国家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国家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五)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点职责是:
  (一)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