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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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教资报名时间【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重庆招生【公布日期】2021.01.15
【字 号】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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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国家公务员考试专题信息网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徽银理财公司,国元农险公司,长安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驻皖保险电销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
 
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英语
公务员都招收什么专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安徽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创新和稳健发展,助推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安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委有关决定(皖发〔2020〕16号)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
发〔2020〕16号)要求,让安徽自贸试验区成为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探索安徽跨越式发展新路子的“试验田”,鼓励和支持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围绕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发展重点,以有效满足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在金融与科技、产业、贸易良性循环方面加强探索实践,为安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集聚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探索优化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制度
  (一)简化自贸试验区市场准入工作。加大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争取银保监会相关改革政策在区内先行先试,实施简化准入方式、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等改革举措,优化市场准入服务,破除阻碍金融要素流动的政策壁垒,释放市场活力。
  (二)建立优化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监管机制。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可根据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对于符合政策支持导向的金融业务,
监管部门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结合片区功能定位、自身经营发展规划,探索培育差异化的区内特业务。对于现有监管规则未覆盖或规定不清晰的领域的业务创新诉求,监管部门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衡量标准,有针对性地支持金融业务创新。
  (三)构建完善自贸试验区业务审慎监测体系。监管部门针对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建立健全体现安徽自贸试验区特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保险业风险特征的监测指标,做好监测分析,研判风险隐患。
  三、积极完善自贸试验区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支持设立自贸试验区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招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通过设立、迁移等方式入区发展,丰富区内金融服务,完善区内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允许将区内现有分支机构层级依法依规变更升格,优化调整网点布局。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五)支持非银行金融机构入区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区内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培育和发展需求,探索开展高端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有意向在我省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加强准入政策解读和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并优先在区内设立。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六)支持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等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特分支机构,并向区内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特分支机构倾斜资源、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区内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特分支机构不断深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365”模式,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建立差异化的客户准入机制、风险定价机制、信贷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创新符合科技型企业成长特点的专属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可定制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争取资源支持。经营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安徽各银行保险机构
应积极争取总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在遵循总行或总部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权自贸试验区业务归口管理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适当调整对自贸试验区业务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为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经营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共同支持自贸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支持区内机构率先加快对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的应用,改进和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打造自身高质量发展样板。
  四、高质量保障区内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金融要素供给
  (八)拓宽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渠道。鼓励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股权、信用、科研设备、科研用地等融资,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试点,探索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推动企业技术设备改造升级,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九)加大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围绕区内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首版次软件保险试点,加快推广知识产权保险,助力区内新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大科技人才保险保障力度,鼓励提供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养老等多领域的综合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科技人才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对科技创新核心要素的保险服务,研发推出更多定制化的科技保险产品,形成全方位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