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扶贫办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3.19
【字 号】渝银保监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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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理工研究生招生网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扶贫办
  关于转发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区县扶贫办,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大型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落实,保持过渡期内工作总体稳定
  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及时抓好文件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政策要义,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过渡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支持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风险补偿机制、贷款用途、续贷展期等方面政策总体保持稳定。各部门要继续参照原扶贫小额信贷会商、监测、通报等制度,持续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坚持原有分片包干责任制,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管理等工作,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
  二、把准要点,抓好政策变化点的衔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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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原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延续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及时落地,不走偏,不走样。一是可合理追加贷款。对个别有需要且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可根据情况追加贷款不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二是贷款利率可浮动。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利率,1年期(含)以下利率不
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三是财政资金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四是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总体稳定、可扩充。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动态调整、规范使用。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但不得让贷款对象承担风险补偿、担保、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印发之前已办理的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可按原合同继续执行至到期日。
  三、加强管理,促进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风险
宁波教育考试网  坚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规管理,从政策要点、支持对象、信贷流程、清收处置等多环节抓好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一是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用途,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等方式交由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要加大监督监测力度,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行为。二是有效防控信贷风险。银行机构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认真做好贷款“三查”,自主决策发放贷款,不过度强调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
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三是全面监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情况,加强风险研判,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合力解决突出问题。对恶意拖欠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要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四是银行机构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定期开展风险自查、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四、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有效衔接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及举措的优化调整。确保工作不留空档,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抓好落实,同时做好与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的过渡与衔接。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开展再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深入开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培育脱贫地区支柱产业和优势特产业,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促进脱贫人口更好融入产业发展,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附件: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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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6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乡村振兴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是脱贫攻坚的品牌工作,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众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改善乡村基层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黑龙江三支一扶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
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贴息比例,保持过渡期内政策力度总体稳定。
  (七)风险补偿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