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1.30
施行日期
2019.02.01
文号
饶府厅发〔2019〕6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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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府厅发〔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饶工作上饶人才市场  县(市、区)履行建筑垃圾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矿坑回填复绿等生态治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等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费用纳入工程预(概)算。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申请,统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审批。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等义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运输、消纳成本进行核算后,按照合理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分别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消纳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概)算。
  第八条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
  第二章 倾倒(排放)管理
  第九条 需倾倒(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许可内容排放。其中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在十吨以上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核准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房屋拆除等相关文件;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所以及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建筑垃圾无法场内调剂需要外运的,应当提供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消纳场所出具的同意消纳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道、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渣水、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以及建筑垃圾产生量在十吨以内的下列建筑工程零星施工活动,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隔离作业和排放垃圾,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园林绿化施工;
  (四)商铺门面装饰装修;
  (五)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零星施工活动。
  前款规定活动所排放的建筑垃圾,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做到日常日清,原则上在施工结束后六小时内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住房、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装修垃圾应实行袋装化,
临时堆放点应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实际需求,按照总量平衡、公平竞争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核准。申请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三)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工信部《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QC/T782-2007)和住建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的要求进行密闭。运输车辆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运输车厢盖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时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四周牢固可靠、无破损、无变形、挡板严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大于30mm;
  2.箱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不大于50mm;
  3.卸装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大于10mm。
  (二)运输车车容整洁、全车基本上无锈蚀,油漆无掉、无剥落;
  (三)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后挡板保险挂钩;
  (四)运输车辆由企业统一管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身颜统一,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单位的名称、标志以及监督,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两侧及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五)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及装卸记录仪,并按规定接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完整、准确录入车辆和驾驶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
  (二)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保持车辆整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外侧、车轮无带泥行驶;
  (五)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遗撒、飞扬;
  (六)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七)自觉遵守禁行规定并接受公安、城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四章 消纳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需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