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 号】饶府办发〔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2日
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资金使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八章  运营管理
  第九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困难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及《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实施等相关工作。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实施工作,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交易网签备案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核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居住证、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公积金信息。
  金融机构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贵金属、保险等金融资产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工作力量。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资金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收购、在安置房建设及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各类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安排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基本功能要齐全,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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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九条 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其它各项营业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条 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在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性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未出具合法票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系数(最高不超过1.5倍),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