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
第7章公安执法监督
7.1 考点精讲
第1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2.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1.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
督。
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3.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进行监督。
4.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
5.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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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三)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
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
(四)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1.直接监督
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监督。
2.间接监督
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
四、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第2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一)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1.督察制度的概念
督察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2.督察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
3.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督察机构的设置
1.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2.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4.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三)督察机构的职责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四)督察机构的权限
1.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4.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取消的,
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1.进行明察和暗访。
2.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
3.受理核查检举控告。
4.组织开展警务评议。
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一)法制部门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公安法制部门的地位
1.法制部门监督制度的概念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2.公安法制部门的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能
1.综合职能
法制部门是主管公安法制工作的综合性职能部门,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2.办案职能
法制部门是执法办案部门,依法承担着办理收容教养案件审批、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