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25
【字 号】甘卫发〔2021〕29号
【施行日期】202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执业医师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
(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定考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
政医管处,委托省医师协会具体承担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省级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省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条 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定考办,由辖区内市级定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定考办备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各级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三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书面通知申报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完成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
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七条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随机生成试卷,测评方式为“互联网+”模式。省定考办明确各地考核时间区间,由各地安排辖区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区间内,通过手机APP进行考核。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  医师如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
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