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06月05日 16时04分  66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国企国资
 “国有资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资[2007]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限额以上或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
陕西省事业单位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
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
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门项目经费,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各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调剂;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调出、调入,要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设区市涉及资产管理的有关权限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不需用或闲置资产对外捐赠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和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