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事业单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4.17
【字 号】陕政发[1999]15号
【施行日期】199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9]15号 1999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优抚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优抚安置法规建设滞后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生活水平与人民众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一些重点优抚对象年老多病,生活、医疗、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差,难以保障重残、重病优抚对象的供养和;部分地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等。为妥善解决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
  优抚安置对象是为国家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体。优抚保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是优抚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增强特殊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优抚安置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广泛深入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广大人民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安置保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制订具体发展规划。特别要针对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拥军优属政策,扎扎实实抓好各项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各级政府和社会、众各自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
  (一)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逐步缩小优抚对象与人民众生活水平的差距,必须加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坚持上下结合、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对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含红军失散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高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标准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财力状况,逐年调整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每年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增长。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全民动员,努力完善优抚保障的整体功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众在优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除老红军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以及优抚对象在住房、生活、医疗方面困难的解决,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落实。国定贫困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省财政厅、民政厅要尽快制定分级负责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确保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并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逐步开展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先实行,再逐步推开。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城镇享受抚恤补助、现收入无保障、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也要适当给予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为增强优抚保障的实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赞助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多种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要加强拥
军优属保障资金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特殊困难和扶持发展生产。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服务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家庭挂钩服务、送温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政策,切实体现社会和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社会行为与公民义务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新路子,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加大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力度。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要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的医药费,当地政府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
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拨专款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关规定报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对无房和住危房、漏房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并要组织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各地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列入扶贫攻坚计划,投入一定扶持资金,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扶贫先扶优,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
  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到按时发放,不拖不欠。
  (二)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城镇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当地政府要对优抚对象制定有效的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
、社会集资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它孤老、特困优抚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留和集资。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
  四、进一步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实施。要针对优抚医院、光荣院设施落后的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生活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积极鼓励优抚事业走社会化的路子,对他们开展经营创收活动,要在政策上优惠、项目上照顾、税收上减免、资金上倾斜,其创收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改善住院病员和职工生活,
充分调动其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作出统一维修规划,报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安排维修保护费。在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财政投入的同时,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资金,不断改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以捐资赞助等形式参与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推动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