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7.30
【字 号】沪人[2008]119号
【施行日期】200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2008〕119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公务员局报名入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 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对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可适当提高该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为百分之十五;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
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被考核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领导确认被考核人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月度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