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1]212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
系,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404名。2011年完成我省免费培养全科医学方向学生100名,以后逐年按需安排全科医学方向招生计划。2011-2013年,每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岗培训全科医生200名。2011年公开考录433名医学本科毕业生,经短期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一是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在过渡期内,实行32”模式,即3年完成医学基础理论课程,2年完成医学实践规范化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二是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青海省考试中心  三是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是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及学位授予。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査、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有5年制临床